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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搬迁房屋内物品损坏怎么损

2024-04-23 31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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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向行政部门提出强拆财物损失赔偿申请之时,倘若因行政机关的疏忽而未能对房屋内部物品进行登记保护,亦或是未能详尽记录并提交确切的物品清单供被拆迁方签字确认,从而令被拆迁方无法对所受损害之物品状况提供充分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关于损失是否实际发生以及具体损失程度等相关事实,应依法由行政机关承担起举证责任。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类因素后酌情确定受损物品的价值,通常以被拆迁方所主张的受损物品合理价值的60%作为参考标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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