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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公司的行为是不合理的,你可以拒绝签定合同,做好走人的准备,但可以要求公司给你补偿金,因为是公司强迫你走人的,对于任何员工,工资待遇...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21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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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只能以对方诋毁你公司商誉或侵犯商业秘密这一方面举证着手了,但是只能尽力争取。 首先你公司的主要业务没有申请专利保护,缺乏有效的救济方式。另外是竞业禁止或保密协议需要以你公司向该前员工提供合理报酬为前提,如未有签订上述协议和支付报酬,对方是没有这种义务的。你所遇到的问题是对于技术型公司的法律风险预控问题,需要预先预防。
公司的做法肯定是违法的,因为劳务合同跟劳动合同有很大的区别。如果是劳务关系,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这是民法的调整范围。你现在可以要求公司给你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给你签的话,你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4.根据国家规定在仲裁或诉讼的时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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