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填写《第一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工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建设监控化学品数据申报系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使用或者进出口活动的,应当通过数据申报系统定期填报《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由被指定单位经营。被指定单位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进出口申请。申请进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监控化学品进口申请表》;经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的《进口监控化学品经营申请表》或者《进口监控化学品用户申请表》;进口合同原件。申请出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监控化学品出口申请表》;进口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机构出具的所进口的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不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不转口第三国的,并注明所需监控化学品的名称、数量、最终用途以及最终使用者的名称和地址;出口合同原件。
需要变更进口或者出口许可的,除提供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进口或者出口批准文件和许可证原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验,并于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97人已浏览
586人已浏览
1,104人已浏览
40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