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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填写《第一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工业...
被指定单位应当书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下列信息:(一)负责此项工作的主要领导名单;(二)负责此项业务的专门机构名称;(三)对外签署进出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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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使用许可证书有效期为5年,许可证书的样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规定。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延续。经审查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准予延续。
被指定单位应当书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下列信息:(一)负责此项工作的主要领导名单;(二)负责此项业务的专门机构名称;(三)对外签署进出口合同的专职人员的身份证和工作证复印件。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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