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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填写《第一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工业...
申请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填写《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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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不予通过验收的审查意见:(一)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设施的标定生产能力达到或者超过设计生产能力150%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竣工验收,情节严重的;(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情形。不予通过竣工验收的,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再次申请竣工验收。
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使用或者进出口活动的,应当根据《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所列的填报说明和要求按时、准确进行申报,不得拒报、虚报、漏报或者瞒报,不得擅自变更申报范围和内容。参与监控化学品数据申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监控化学品的数据资料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为填报单位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被指定单位应当书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下列信息:(一)负责此项工作的主要领导名单;(二)负责此项业务的专门机构名称;(三)对外签署进出口合同的专职人员的身份证和工作证复印件。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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