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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规定的行政许可表格样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制作公布,并根据需要调整。...
生产、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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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定单位应当书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下列信息:(一)负责此项工作的主要领导名单;(二)负责此项业务的专门机构名称;(三)对外签署进出口合同的专职人员的身份证和工作证复印件。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从事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进出口业务的被指定单位,应当按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年度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数据,并妥善保存与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活动有关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终止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将与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有关的记录移交工业和信息化部存档。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由被指定单位经营。被指定单位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进出口申请。申请进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监控化学品进口申请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的《进口监控化学品经营申请表》或者《进口监控化学品用户申请表》;进口合同原件。申请出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监控化学品出口申请表》;进口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机构出具的所进口的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不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不转口第三国的保证书,并注明所需监控化学品的名称、数量、最终用途以及最终使用者的名称和地址;出口合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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