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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通信装备、工兵装备、防化装备的管理办法,由总参谋部根据本条例制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本地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
高等院校学生军事训练用的教练枪,应当按照规定经过批准,由XX提供,由院校负责保管。学生军事训练用的教练枪,必须经过技术处理,使其不能用于实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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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解决有关问题。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机关的要求,把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做好各项工作。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藏、、抢劫、破坏民兵武器装备,或者利用民兵武器装备进行违法活动的;(二)擅自制造、装配、接收、购置民兵武器装备或者擅自挪用、出租、交换、馈赠、出售、携带、留存、动用、借出民兵武器装备的;(三)挪用民兵装备管理维修费、武器装备维修材料或者备件的;(四)玩忽职守,致使民兵武器装备丢失、被盗或者损坏、锈蚀、霉烂变质,影响使用的;(五)违反民兵武器装备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造成后果的;(六)在民兵武器装备受到、盗窃、破坏时,不采取制止和保护措施,致使武器装备遭受损失的;(七)对民兵武器装备事故隐瞒不报的;(八)有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的。
因执行任务需要,按照规定配发给个人的民兵武器、弹药,实行持枪证和持枪通行证制度。持枪证和持枪通行证式样及使用办法,由总参谋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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