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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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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依法办理变更、合并、分立手续后,劳动者的应连续计算,新的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在前用人单位的工龄应承担工龄责任。2、劳动者先后在两个单位工作,但两个单位间没有法定的变更程序,也没有法定合并或分立程序,但有变更、合并、分立的事实,因此劳动者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1、企业依法办理变更、合并、分立手续后,劳动者的应连续计算,新的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在前用人单位的工龄应承担工龄责任。2、劳动者先后在两个单位工作,但两个单位间没有法定的变更程序,也没有法定合并或分立程序,但有变更、合并、分立的事实,因此劳动者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说明(4)》第5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数时,劳动者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数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数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认定为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因此,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工作年数必须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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