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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款应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情:缪某于1971年10月参加工作,1979年与刘某结婚,生育一子。2000年11月,缪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合...
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买断工龄款问题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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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款是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对个人的补偿,具有个人属性以及带有一定的再就业风险,如同婚姻法规定的‘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补助费应归其本人所有’一样,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应当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买断工龄款中的婚后工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案情简介: 王甲与张乙系夫妻。婚前感情尚可,但结婚后二人且三天两头地闹矛盾。2005年7月,因感情确实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张乙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所在单位的改革,对全部职工买断工龄。甲在这次体制改革中按每年1000元的补贴共得买断工龄款16000元。张乙遂向法院提出也要平均分割王甲的这笔买断工龄款。 分歧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张甲所收取的买断工龄款16000元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此应如何处理,有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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