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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勘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分别处以合同约定的城乡规划编制费、建设工程设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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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道路、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四)地下管线控制要求;(五)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界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等控制要求;(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以及涉及文物保护单位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控制指标;(七)其他需要控制的内容。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市辖区(含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查验合格的,应当出具查验合格证明文件。未取得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屋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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