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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合肥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由巢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合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本条例,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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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道路、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四)地下管线控制要求;(五)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界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等控制要求;(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以及涉及文物保护单位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控制指标;(七)其他需要控制的内容。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面积、现状、相邻道路标高、周围环境、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控制指标、主要出入口方位、绿地率和应当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建设时序、开发期限等。在规划条件中可以提出出让地块范围内应当由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用地面积及其他相关要求。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重新申请核定规划条件。
市区内的镇总体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域内的镇总体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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