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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
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合肥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由巢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合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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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市辖区(含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查验合格的,应当出具查验合格证明文件。未取得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屋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登记。
重大城乡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建设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方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扩大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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