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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隔离、紧急免疫接种、暂停销售和购进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限制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移动等临时控制措施的,由动物...
市和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免疫和动物疫病净化相关疫苗采购、储存、分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和免疫质量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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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具有较高程度动物疫病发生风险的,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出动物疫病风险警示,制定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结果表明情况紧急、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实施隔离、紧急免疫接种等临时控制措施。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施责令暂停销售和购进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限制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移动等临时控制措施。重大动物疫情风险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分级分类、有计划地控制和净化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重点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制定本市动物疫病净化计划,建立动物免疫退出和动物疫病传播阻断制度,支持企业通过开展生物安全隔离区、无特定动物病原场群建设,实施对动物疫病的区域化管理,控制和净化重点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动物饲养者应当遵守本市动物免疫退出和动物疫病传播阻断制度的有关规定。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致病性微生物、兽药残留、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并如实记录检测结果。检测结果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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