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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公民在我市辖区内购买成套新建商品住房、足额付款、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有稳定收入者,准予其本人和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落户。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部门依据国家建设部有关规定开发销售的商品住宅,不含二手房、自建房;对拥有共同产权的商品房,如产权所有人均系外地户口居民,允许其中1人按相关购房落户条件,办理在并落户;如产权所有人一方系太原市区常住户口居民,另一方外地共有人不再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迁并落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随迁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所在社区出具的具有稳定收入证明; 5、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6、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 7、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 8、本市《暂住证》、房屋所在地社区证明; 9、申请直系亲属随迁的,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申请子女随迁的同时出具计生证明; 办理流程: 申请人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购房迁入”,持此表和相关房产证明到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审核手续。房地局在《申请迁入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并盖章后,再到派出所由户籍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市公安局批准后,凭《户口准迁证》落户。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所长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市公安局上报一次材料,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
09年的标准(10年的标准还没出台):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每月为680元。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双桥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每月为560元。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每月为520元。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每月为680元。
北京市贷款政策:不同的贷款规定有所不同。北京市贷款购房政策:1、具有市行政区域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2、经济收入稳定,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具有购买、建设、改造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的真实有效证明材料;4、借款人偿还公积金贷款后,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5、贷款客户认可的住房作为抵押;6、借款人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信用调查系统无不良贷款记录。贷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贷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应当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含),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纳状态;2、退休人员,退休前缴纳住房公积金;3、贷款申请人必须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4、住房贷款申请人应当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含),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纳状态;2。2、借款人可在北京提供有效的居住证文件,如居住证。3、借款人应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4、借款人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借款人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的能力。6、借款人有足够的首付自筹资金支付贷款机构规定的购车首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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