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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共同效力是指所有物权均具备的效力,无论是所有权还是用益物权抑或是担保物权均具备。共同效力是相对于特殊效力而言的,每一种物权均有其特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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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转让的效力,即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及未经交付的动产物权变动不发生物权之得失变更的法律效力。 (二)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即推定以不动产登记薄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正确的不动产权利,以动产的占有为正确的权利人占有。即使不动产登记薄所记载的物权与实际的不动产物权不一致,或者动产的占有与实际的动产物权不一致,但无论其是基于权利人,相对人或者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过错,登记对任意之善意第三人均为正确,动产占有人则被推定为所有人。 (三)善意保护的效力,即通过法定方式取得的物权不受原权利人的追夺,即使登记错误,从登记名义人处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仍受保护;即使占有非为权利人,从占有人处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仍受保护。
【网友咨询】合同的效力和物权的效力有什么关系【律师解答】1、新物权法规定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相分离,也就是说,以动产为抵押的,如果没有登记,只是不得对抗第三人(动产抵押,抵押合同生效时,便发生当事人意欲发生的那个效果,即抵押权成立,正如你所说,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抵押合同成立(别把抵押合同扯进来,“没有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就抵押权这个物权来说的,没有说抵押合同那个债权,至于抵押合同的效力须依合同法的规定考察认定,与抵押物是否登记没有一丁点的关系),那么抵押权成立吗(动产抵押权这一物权因为债权合同生效这一原因而发生物权成立的结果,假如说抵押权没有成立,那么“不得对抗”就成了废话啦)中国第一法律互动网司法考试法律2、以不动产为抵押物的,如果没有登记,抵押权成立吗(不成立)抵押合同成立吗(抵押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其效力,得依合同法去认定,题目中没有相反的表述,抵押合同成立且生效)是不是完全都不成立(说说这个“都”字,它们各自成立与否,分别依不同的法律事实独立认定,假如恰巧它们“都”不成立,那么它们不成立的那个依据也不是同一的)3、在质权里,如果以财产权利出质则需要登记,那么如果不登记,质押权和和质押合同的效力又分别怎样4、以不动产为抵押物的,如果没有登记,抵押权不成立(按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看,应该是“未设立”)。但是抵押合同是成立并生效的。对于权利质,如果法律要求登记,则质权在登记时设立。
物权的共同效力是指所有物权均具备的效力,无论是所有权还是用益物权抑或是担保物权均具备。共同效力是相对于特殊效力而言的,每一种物权均有其特殊的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一原则有例外,就是买卖不破租赁。 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同一个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的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这一原则有两个例外: (1)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例如留置权无论成立在先还是在后都优先于标的物上的抵押权和质权; (2)他物权成立在后,但是优先于所有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2、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65条的规定,抵押人将已经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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