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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期间可以设置居住权吗

2024-09-17
所谓的“解押”,其实质就是消除抵押物品的抵押权负担,从而使得这些抵押品得以在法律层面上摆脱抵押权的束缚,实现其所有权的全面回归。在这段时间内,被设定抵押的财产的使用权和管理权都交由抵押方全权负责,他们有权依据自己的意愿,对该抵押物品进行任意形式的处理。而“居住权”则是指在他人拥有的房产之上所设立的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这种权利赋予了居住权人以合同为基础,对他人的房产享有占有以及使用的权益。 居住权的设立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登记程序,只有经过登记之后,才能正式生效。因此,在抵押品的解押阶段,尽管所有权仍然归属抵押方,但他们却有权力对抵押品进行自由的处置。如果抵押方在解押期间将抵押品出租给了第三方,并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居住权,那么居住权人就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对该抵押品享有相应的居住权益。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行):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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