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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权应该怎么设定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
股权代持协议能不能设置股权质押,法院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但因代持股权质押产生纠纷的,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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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隐名股东可以用以下两种方法行使知情权 第一种方法:以名义股东行使知情权。隐名股东可以通过与名下股东签署的协议或其他权利文件,要求名下股东向公司提交查询公司文件的书面申请行使知情权。 第二种方法:出名后行使知情权。这条途径需要“隐名股东”先进行股东资格确认,即取得完整的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然后以股东身份行使知情权。
可以,但不影响居住权的行使。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利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和居住的需要。但是,如果是房地产,则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设立留置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已过清偿期。债权人债权未过清偿期的,其交付或者返还所占标的物的义务已经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债权人能证明债务人没有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与占有与债权同等法律关系。根据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企业之间的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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