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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促进企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实行的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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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是指对从事排放污染物的活动,必须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发给相应的许可文件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的一整套管理制度。根据国际实践,主要是对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并非对所有的排污者都实行排污许可管理。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将排污者应当遵守的有关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总量控制目标和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化,有针对性地、具体地、集中地规定在每个排污者的排污许可证上,约束每个排污者的排污行为,要求其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为促进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2014年修改的法、2015年修改的和2017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等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还可以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2016年12月,原环境保护部依据实施方案,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部门规章,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程序、许可证的内容、排污单位按证排污责任、监管执法、信息公开、技术支撑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经济、技术条件和环境特点,限制排入环境中的污染物或者对造成环境危害的其他因素所作出的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具有直接约束力,是判断排污行为是否违法的客观标准和重要依据。我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类。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制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效,既包括在本行政区域内普遍适用的情形,也包括只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部分流域、区域适用的情形。
相较于一般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环境管理领域,将一部分排污单位列为重点排污单位。目前,环保部门通过制定发布名录的方式,确定重点排污单位。2017年11月27日,原环境保护部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本区域的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本规定的筛选条件,每年商有关部门筛选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下一年度本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统一汇总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部负责建立和运行全国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信息管理系统。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排污许可证编码、所属行政区域、经纬度、名录类别、主要污染物指标等基础信息。名录必须向社会公开。重点排污单位除了要遵守污染物排放的一般性法律义务,还有自行监测的要求,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规定自行监测义务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便于全面客观了解掌握企业排污状况的监测信息。二是便于执法,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检查原始监测记录,了解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既减少了环境监管和环境执法成本,也能有效控制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关重点排污单位更为具体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要求,可以参阅2013年7月30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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