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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计件工资(合格品数量料废品数量)×计件单价 如果工人(或小组)在1个月内加工多种不同产品,而且各种产品的计件单不同时,则分别按上式计算每种产品的计件工资后汇总即为应付该职工(小组)的计件工资额。 上述公式中的计件单价,应该是某种产品的定额工时数,乘以制造该种产品所需要的某种等级工人的小时工资率求得。 实际工作中,计件工资还可以按完成定额工时乘以工时单价(经测算确定的小时工资率)计算: 首先,计算月份内完成的各种产品的定额工时数,公式为: 完成定额工时数∑(每种产品完成数量×该种产品单位定额工时) 其中产品完成数包括合格产品数量和料废品数量。 其次,根据定额工时数和小时工资率计算应付计件工资,公式为: 应付计件工资完成定额工时数×工时单价 在企业实行小组集体计件工资时,应按上述方法首先计算出小组应得的计件工资总额,然后在小组成员间进行分配。
1、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2、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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