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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现质量问题,首先找开发商,因为购房者与开发商有着直接的合同关系。 开发商作为商品房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对商品房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开发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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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代表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因此,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而监理单位是监控主体,对施工过程具有一定的控制职权,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应有的监理责任;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主要体现在行为合法性上。只要行为合法,施工质量出现问题,施工单位就不负责。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的措施如下:1、当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仍处于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纠正;2、当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已经出现时,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要求其进行补救。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质量后,应向监理单位填写《监理通知回复表》;3、某工序分项工程完成后,如有不合格项,监理工程师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确认补救方案,跟踪处理过程,验收处理结果。不合格的,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或分项工程。;4、工使用后的保修期内,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出《监理通知》,指示施工单位进行保修。
如果发现质量问题,首先找开发商,因为购房者与开发商有着直接的合同关系。 开发商作为商品房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对商品房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开发商与购房者的质量关系通过《商品房购销合同》和《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来约束,如果购房者因质量问题要求赔偿损失,应由开发商向购房者赔偿,开发商再根据质量原因依照合同约定追索责任单位赔偿。
交房后房子出现问题可以找出卖人负责,如果是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如果是其他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由出卖人负责维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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