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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除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我们还看到一些企业被称为某个合伙企业。事实上,这个合伙企业也分为许多类型,其中最重要的类型是普通...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除了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以外,还看到过一些企业名称叫某合作企业,其实这个合作企业也分为很多类型,其中最重要的类型是普通合作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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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通俗地说,当企业的债务不能用企业的资产清偿时,你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也应该得到补偿。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的字样。3、普通合伙企业人性很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4、普通合伙企业有其特殊的形式,即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应标明在企业名称中。其重要特点是:一个合伙人或者几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和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受无限牵连。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7、58、59条的规定,其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种: 1、特殊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当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一)侵害范围较窄。这类犯罪多发生在亲属、邻里和熟人之间。许多轻微刑事案件多发生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是人民内部矛盾激化的表现,在亲属、邻里和熟人之间引发案件占此类案件的比重较大。(二)社会危害性较小。轻微刑事案件一般社会危害性不大,在刑罚规定的法定刑一般是三年以下。以某基层检察院2020年已经审结的轻微刑事案件为例,判处的占51%,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的21%,判处刑的占13%,判处的占9%,其他方式结案的占6%。(三)侵犯目的较为单一。主要以侵犯财产权、人身权为主。在轻微刑事案件中,以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侵犯通讯自由案、非法侵入他入住宅案、过失致人重伤案、案、诬陷案、非法搜查案、损坏财物案居多,这些大多数是侵犯财产类和人身权益类。(四)一般具有和解可能。由于轻微刑事案件大多发生在亲属、邻里和熟人之间,犯罪成因多有一定的偶然性,双方之间多有和解的愿望,不想结下子孙仇,大多数案件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形式就可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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