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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有哪些特点?

2021-12-01
1、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通俗地说,当企业的债务不能用企业的资产清偿时,你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也应该得到补偿。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的字样。3、普通合伙企业人性很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4、普通合伙企业有其特殊的形式,即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应标明在企业名称中。其重要特点是:一个合伙人或者几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和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受无限牵连。

相关法规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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