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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2)家庭住宅状况的证明材料;(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4)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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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5、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为单身,提供未婚证明;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7、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现住房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身份证及户口本地址证明:需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8、特殊情况需另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具有本市市区建成区城市户口3年以上;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3、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 4、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请材料: 1、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需验所有享用此房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并提交每人复印件一份,小孩需提交户口本复印件; 2、提供单独的夫妻双方年收入、住房情况证明(无房的出具无房证明,有房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无业人员或私有企业人员需由办事处或居委会出具; 3、结婚证及复印件一份; 4、单身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一份或离婚证及复印件一份。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含同户籍家庭成员); 2、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3、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并经房管部门核实的住房情况证明)。 4、市民政部门核定或发放的特困证明文件。 5、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住房达到C、D级的证明文书,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定的现住房近期内需要拆迁改造的证明文件。 6、受理部门规定的其它申请材料。 (二)申请、初审申请家庭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资产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后在申请家庭所在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符合初审条件的家庭申请材料按申请时间统一编顺序号后一并报送至市住房保障办。 (三)调查、复核市住房保障办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申报材料会同民政部门共同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在固定场所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复核意见,并按各街道办事处申报材料时间先后顺序统一编制轮候序列编号,将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四)核准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均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确认”工作会议,予以确认公告,公告期限为5日,对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出具书面核准通知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人凭市住房保障办出具的核准通知按规定内容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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