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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通过下列凭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签订劳动关系:劳动者填写用人单位招聘记录、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会保险费支付记...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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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与自己签订,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了。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
表面上看,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均是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二者内含有本质的区别,外延亦不尽相同,从本质上看,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属于不同性质的两类法律关系。前者体现的是劳动者与劳动用工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体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另外,作为劳动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因生产资料公有,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决定了它与劳动者所形成的劳动关系不具有雇佣性质。而作为劳动用工单位的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因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它们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雇佣性质,这时的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等同的,因此,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在外延上既有并列的地方,也有交叉的地方。但交叉之处的雇佣关系因受《劳动法》这一特定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已不再是通常意义上的雇佣关系了,它已成为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可见,区分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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