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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 经鉴定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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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1994年7月14日劳办发[1994]214号)辽宁省劳动厅:你省丹东省劳动局《关于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1992]残联康字第92号文件效力问题的请示》(丹劳裁字[1994]86号)收悉,对精神病患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现函如下: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继续执行劳动部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即: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今后,随着全国精神病康复方案的实施,作为扶持残疾人的政策,对精神病患者医疗期满能够从事工作的,应由企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上述意见请转告丹东市劳动局。
1、用人单位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2、试用期届满后,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 3、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
劳动者已经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如果劳动者符合病退条件的,劳动者可以办理病退,依法享有病退工资。 企业职工申请病退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养老保险缴费原则上满15周年,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 2.一般类疾病住院出院后满1年; 3.恶性肿瘤、尿毒症、肢体瘫等难以康复的严重性疾病住院出院后医疗期满; 4.精神类疾病住院出院后年满5年,且有5年系统治疗诊断记录。 5.职工在申请病退鉴定报名时须提交《病退鉴定申请表》、《病退鉴定须知》、本人签字的申请书、正规住院病历和住院医疗费报销凭证以及市、县两级医保中心医疗保险费支付单。需要注意的是,如个人存根丢失,可提供医保中心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保中心印鉴,未参加医保的单位可提供单位财务医疗费报销凭证。 病退和正常退休的区别: 病退每提前一年退休扣减退休金2%;正常退休不扣减。特殊工种退休和正常退休的区别:在于特殊工种可以提前5年退休,其它与正常退休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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