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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自受理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应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访工作咨询制度,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就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进行评议、论证,提出处理信访事项的建议。信访工作机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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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一)处理来信,接待来访,按职责权限办理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三)向有关机关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四)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五)督促、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国家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或者提出改进建议:(一)信访事项的处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二)未按法定程序受理、处理信访事项,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信访事项处理结果的;(三)不执行支持信访请求的处理意见的;(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收到改进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采纳的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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