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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自受理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应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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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一)处理来信,接待来访,按职责权限办理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三)向有关机关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四)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五)督促、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来访接待制度,设立或者指定适合工作需要的来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的制度。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在规定的接待日到接待场所接待信访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或者提出改进建议:(一)信访事项的处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二)未按法定程序受理、处理信访事项,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信访事项处理结果的;(三)不执行支持信访请求的处理意见的;(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收到改进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采纳的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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