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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有什么内容?

2022-09-12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违反第九条未按照规定整修、出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未按照规定进行清洗,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的,责令限期清洗;经书面催告仍不履行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依法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业清洗单位清洗,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三)违反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刻画、涂写、张贴内容中公布违法行为人通信号码的,通知其限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该通信号码的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应当及时通知通信企业恢复其通信号码的使用。刻画、涂写、张贴内容涉及违法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五)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清洗场(站)设置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六)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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