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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两个月内审理完毕,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审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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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都有规定的期限,有些规定过去不太具体。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8日发布实施的《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案件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 1、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2、行政案件: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裁定再审的行政案件,依程序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3、执行案件: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书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上述规定对审限作了具体的限制,但是下列情况下的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1、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2、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3、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4、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5、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6、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7、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8、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再审的期限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二年。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如果你的案子符合上述情形,可以申请再审,否则即使申请也很难裁定再审。 ,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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