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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之间内部转让不需要经过其他的股东同意,股东对外转让及转让给公司以外的人,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债权是可转让的: 1、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如果债权不存在,则转让行为无效。 2、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 3、转让双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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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转让流程一——签订协议。 债权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致后,应当形成债权转让协议。 (二)债权转让流程二——通知债务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不发生效力。 (三)债权转让流程三——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民间借贷债权转让的条件:民间借贷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因此,债权转移只要债权人通知了债务人,该债权转让就会生效。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依据这一规定,无论法院是直接裁定和解还是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裁定和解,担保债权的权利人均可以行使其权利。该权利行使的内容应当是请求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进行处分、变价和优先受偿等。 法院裁定和解后,和解的发展可能要经过两个阶段:一是自法院裁定和解至法院认可和解协议的第一个阶段;二是自法院认可和解协议至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第二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中,有可能发生因债权人会议未通过和解协议草案或者虽然通过但法院不认可,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在第二个阶段中,同样也有可能发生因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 在法院裁定和解至法院认可和解协议的第一个阶段中,如果担保债权的权利人要求行使权利,该权利人应当向管理人提出,由管理人对设定有担保的特定财产进行处分和变价,并优先清偿对权利人的债务。笔者认为,管理人对该特定财产的处分和变价,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履行其相应的许可或者报告手续。即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取得法院的许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报告给债权人委员会或者法院。 在法院裁定和解至法院认可和解协议的第二个阶段中,如果担保债权的权利人要求行使权利,该权利人应当向债务人直接提出。因为在此阶段中,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已移交给债务人。笔者认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不适用于此种情形下债务人对该特定财产的处分和变价。但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行为有特别约定的,在不损害担保权利人利益的前提下,应当从其约定。事实上,损害担保权利人利益的和解协议,法院是不应当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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