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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正常年度股东大会不需要法律意见书,在相关法律中也没有设定必须的法律意见书制度。 法律意见书一般是针对公司的相应问题,需要股东大会决议而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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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有关解答。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1、2014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4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和香港《大公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决定于2014年12月30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2、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1.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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