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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系因用工单位原因造成或用工单位存在过错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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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履行职务行为发生交通事故,是由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承担责任还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近日,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交通事故引起纠纷的案件。去年年底,张甲因驾驶机动车在遇有雾天等气象条件时观察不力,在道路不明的情况下未减速行驶,致其车与赵乙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赵乙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张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赵乙要求张甲赔偿其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赵乙将张甲、张甲所属公司及张甲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张甲称此次事故系其履行职务造成的,故责任不应当由其承担。张甲所属公司在答辩中也承认张甲此次行为是职务行为,责任由公司承担,张甲不承担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应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保险赔偿范围和超过保险赔偿范围的费用,由当事人按照在此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因张甲系张甲所属公司的员工,该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系张甲履行职务中发生,故张甲承担责任部分由张甲所属公司承担,张甲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最后判决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和超过保险赔偿范围的费用,由赵乙及张甲所属公司按照在此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各方当事人也表示认可。至此,这起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案件画上了句号。
如果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否则不能算为工伤。相关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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