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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或双休日值班或加班的待遇是不同的: 值班不支付法定的加班费,但单位有可能会给予其他相应的福利待遇;而加班则不同,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
周末上班不一定算是加班的。理由如下: 1、对于实行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的单位,并不是全国的统一规定周一至周五上班、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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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与加班的区别在于工作内容与平日工作内容是否有差异,“值班是指用人单位为临时负责接听、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轮流进行的值班”,不是为完成生产任务的加班。因此,不能享受劳动法上双倍的工资;另一种意见认为值班与加班在本质上没有差别,都是牺牲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延长了劳动者的工资时间。因此单位在节假日要求职工值班以此为借口回避加班工资的做法是不对的,应该按照劳动法关于加班时间享受双倍的工资待遇规定执行。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法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
周末上班不一定算是加班的。理由如下: 1、对于实行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的单位,并不是全国的统一规定周一至周五上班、周六周日休息。具体的工作时间要看所在单位的安排,只要符合每周工作不超过五天、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的工作制度就是合法的。 2、如果是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岗位,在周六上班也不属于加班,只要在一个综合的工时考核周期内,总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就是合法的;对于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 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只要是按月支付工资,即便延迟数天并不违法。 4、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按月支付工资,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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