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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如何进行继承?

2024-11-2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和《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无房产权证的房屋所有权可以通过公证程序或法律诉讼途径进行合法性继承。继承人需要前往所在区域或城市之公证机构递交继承权公证申请,并根据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文件,提交至房地产交易所进行审批及登记。或者继承人也可以携带相关资料至住所地之法院依据法定程序提起诉讼,并在胜诉获得法院判决之后,向法院申请开具协助执行公函,凭借该公函,在政府部门完成相关过户手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有遗嘱,则应按照遗嘱继承遗赠办理;如果有遗赠扶养协议,则应按照协议办理。

相关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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