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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也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2022-07-25
一、关于不作为正犯与共犯区分的理论 一般来看,现代刑法理论并没有排斥不作为共犯的存在,但在不作为正犯与共犯的区分上却存有争议。这是因为区分不作为的正犯与不作为的共犯,看似属于共同犯罪领域的问题,实则关涉到不作为犯的处罚根据。 现代刑法普遍认为,不作为的处罚根据在于不作为者的保证人身份,而保证人的身份则引发了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这是因为,只有那些负有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别义务的人,才产生了阻止法益损害发生的法律地位,违反了相应的作为义务,该保证人的不作为才能被科处刑罚。保证人说通过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的界定,解决了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行为性,逐渐成为一种得到普遍认同的观念。也因此,如何评价不作为犯对作为义务的违反,就成为解决不真正不作为犯之正犯性的关键。下面就此问题,部分参考日本学者西田典之的总结分类,分别对德日刑法理论中比较常见的关于不作为正犯、共犯区分的理论进行评析。 (一)泛正犯理论及其评价 将所有的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都视为正犯的观念,笔者将其统称为“泛正犯”。该观念一致的特点是全面否定了在共同犯罪中不作为共犯的存在,认为不作为在共同犯罪中仅以正犯的形式存在。支持该观点的理论主要受到两种学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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