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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返还公共租赁住房:(一)转租、转租或者擅自更换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租赁公共租...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以市场价格从违法行为之日起缴纳租金,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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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出租或出租。根据《公租管理办法》,如果承租人有以下行为之一,应返还公租住宅:(1)转租、转租或擅自更换租赁公租住宅(2)变更租赁公租住宅用途的;(3)破坏或擅自改装租赁公租住宅,拒绝恢复原状的;(4)在公共租赁住宅内从事违法活动的;(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公共租赁住宅的;承租人拒绝退还公共租赁住宅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命令期限内退还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承租人有转租行为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且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主体通过新建或其他方式筹集住房,专门为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它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应当返还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擅自转借、转租或者转换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因此,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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