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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转租合同

2021-11-30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主体通过新建或其他方式筹集住房,专门为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它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应当返还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擅自转借、转租或者转换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因此,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合同无效。

相关法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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