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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权限办理土地登记:(一)在本省的中直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确定。(二)省属国家机关、省...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应当给予注册登记,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后,颁发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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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属,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一)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分割的;(三)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转移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四)以土地作价入股致使土地权属转移的;(五)企业合并、分立或者新设企业使土地权属转移、合并或分割的;(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更改名称(姓名)、地址或改变土地用途、现状、使用年限和其他条件的;(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的。土地变更登记应当在土地权属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以无地上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或者以城镇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
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土地登记申请人的明,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执照、以及其他依法批准的文件;(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五)按有关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前款文件、资料应当提交原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需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应当提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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