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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应当全额上缴市财政,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应用、行业管理等。...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利用小型客车,按照乘客需求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或者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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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使用伪造出租汽车营运证件、标志、标识从事客运经营。
经营者与驾驶员发生出租汽车经营权纠纷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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