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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非本市出租汽车不得在本市市区内驻地营运。本市出租汽车不得在规定的营运范围以外驻地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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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注销手续,并依法履行工商、税务等终止经营手续。
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一)未如实给付乘客有效票据,或者转借、串用票据的;(二)未按照乘客合理要求使用车内空调、音响等设施的。
经营者在经营期内更新出租汽车的,应当到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相关营运手续的变更。出租汽车退出经营时,经营者应当将《车辆营运证》、专用标志等交回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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