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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使用伪造出租汽车营运证件、标志、标识从事客运经营。...
非本市出租汽车不得在本市市区内驻地营运。本市出租汽车不得在规定的营运范围以外驻地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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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出租汽车客运行业日常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工商、公安、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变化,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鼓励出租汽车企业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参与调解劳动纠纷,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协会章程,为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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