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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一线城市高房价、高房租让很多人将目光瞄上了公租房,但并不是什么人想申请就可以进行申请的,供应对象确定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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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一)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我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行政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区县廉租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二)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按照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现行政策规定,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2、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三代同堂的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3、家庭成员取得我市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地区实际居住;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5、当地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采取实物配租、租金补贴、租金核减保障方式。实物配租是指区县政府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所在地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主要针对老、弱、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部分急需救助(如无房户)的家庭。租金补贴是指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后,区县政府廉租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计算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给予租金减免。(四)廉租住房保障的申办程序廉租住房保障分为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实施五项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一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向户口所在地的廉租住房保障提供下列资料:(1)《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2)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3)家庭成员身份证明;(4)家庭成员户籍证明;(5)现实住房情况证明;(6)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部门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2、审核廉租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或单位共同对申请家庭的户口、人口、住房情况、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3、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在申请家庭居住地范围内实施公告,对自公告之日起15工作日内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对有异议的,在20日内予以核实,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4、轮候对已登记的家庭应结合其住房困难程度,按照申请的先后或摇号、抽签的方式确定轮候顺序。轮候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轮候期间登记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廉租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取消其轮候资格。5、实施对经轮候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权利的家庭,由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年度保障计划安排,确定具体保障方式。为确保做到廉租住房保障过程公开、公平、公正,部分实施地区除按照市里统一要求外,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有关确保公开透明的具体操作实施意见或实施办法。(五)廉租住房保障的退出机制按照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按年度向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定期会同民政、公安、街道(乡镇)等部门对受保对象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经审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由廉租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保障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房,或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1、在诉讼中当事人应当申请进行回避的对象包括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以及侦查人员。进行回避的情形包括: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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