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
1、首先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2、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荣昌县扩大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实施方案,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 (一)对象范围及标准 认定为低收入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县实际居住。 2.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 4.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 (二)认定方法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核算按照《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09〕39号)执行。对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三、廉租住房保障申报程序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逐级审核认定。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申请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申请表),并提交居民户口薄、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收入证明或低保证明、家庭住房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初审。各镇街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及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经公布无异议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复核。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材料转县民政部门。 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经审核,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诉。
咸阳市廉租房保障对象及申报条件如下: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为城市低收入家庭。1、城区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根据我市2016年城市经济综合水平,城区低收入家庭标准为人均月收入345元以下(含345元)。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今后每年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市民政部门共同制定,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2、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须具备条件。(一)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居民。(二)低保家庭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三)无自有性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4平方米以下(含14平方米)。咸阳市廉租房保障方式如下:我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咸阳市廉租房申请与核准标准如下:(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供资料1、低保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1)廉租住房保障申请。(2)咸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存折及其复印件。(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其复印件。(4)家庭成员户口薄(夫妻双方同是本市户口但不在同一户口本的应提交结婚证,离婚的应提交离婚证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5)申请人夫妻双方单位和社区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无房户要出具租房的租赁证明(注明房屋座落、面积、月租金);借住的需提交借住证明(注明房屋座落、面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4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需提交房产证。住房情况证明须所在单位、户口所在社区加盖公章。(6)申请人两寸彩照两张。2、低收入家庭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廉租住房保障申请。(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家庭成员户口薄(夫妻双方同是本市户口但不在同一户口本的应提交结婚证,离婚的应提交离婚证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4)单位和社区出具的家庭成员经济来源和收入现状证明。(5)申请人夫妻双方单位和社区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无房户要出具租房的租赁证明(注明房屋座落、面积、月租金);借住的需提交借住证明(注明房屋座落、面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4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需提交房产证。住房情况证明须所在单位、户口所在社区加盖公章。(6)申请人两寸彩照两张。(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保家庭,应当由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低收入家庭应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咸阳市城区廉租住房申请表》,共一式两份。如上述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规范的,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计算。资料齐备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审核、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张榜公布;对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形成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经区民政部门认定后,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3、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并迅速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交接相关资料。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在当地工作或居住,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三)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2、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4、拆迁安置住房;5、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39人已浏览
182人已浏览
151人已浏览
17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