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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县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2022-05-04
根据荣昌县扩大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实施方案,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 (一)对象范围及标准 认定为低收入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县实际居住。 2.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 4.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 (二)认定方法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核算按照《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09〕39号)执行。对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三、廉租住房保障申报程序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逐级审核认定。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申请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申请表),并提交居民户口薄、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收入证明或低保证明、家庭住房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初审。各镇街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及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经公布无异议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复核。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材料转县民政部门。 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经审核,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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