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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关系担保的这种方式,须按照双方民间借贷的真实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及处理,单独要求起诉借款人履行房产买卖合同不会得到法...
关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款担保如下: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价格相差明显。双方当事人之间名为房屋买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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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屋作为担保签订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中首次对这种情况作出了司法解释,即:“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实为民间借贷关系;所涉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违反禁止流质契约的规定而无效以及侵害了案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在当事人俞伯良、李银峰经法官释明后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后依法撤销了五案的民事调解书,驳回了俞伯良、李银峰的诉讼请求。
如果法院查明确属民间借贷,就不会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处理,而是按照民间借贷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为借款作担保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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