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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生产或者使用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准予生产或者使用的消...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需要调整其配额的,应当向国务院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配额变更手续。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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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发放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签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或者进出口许可证的;(三)对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四)在办理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以及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进出口单位应当按照进出口审批单或者进出口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活动。发生与进出口审批单或者进出口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不符的情形的,进出口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或者进出口许可证。
进出口单位应当持进出口审批单,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所属的发证机构申请领取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在XX中央企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请领取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每份进出口许可证只能报关使用一次,当年有效,不得跨年度使用。进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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