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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需要调整其配额的,应当向国务院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配额变更手续。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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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发放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签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或者进出口许可证的;(三)对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四)在办理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以及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生产或者使用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二)准予生产或者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品种、用途及其数量;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遗体的运送、火化等殡仪服务,应当由殡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述经营性的殡仪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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