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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单位应当按照进出口审批单或者进出口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活动。发生与进出口审批单或者进出口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不符的情...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需要调整其配额的,应当向国务院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配额变更手续。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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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国家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包括国际收支发生严重失衡或者受到严重失衡威胁时,或者为维持与实施经济发展计划相适应的外汇储备水平,可以对进口货物的价值或者数量采取临时限制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生产或者使用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二)准予生产或者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品种、用途及其数量;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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