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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三级赔偿6000元被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2022-03-22
工伤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和护理费,伤残津贴是按照本人工资80%,护理费是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50%支付,工伤职工月工资3300元,现两项合计明显低于应当享受的待遇,起原因是因为用人单位为了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瞒报职工缴费工资所致,其差额部分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58条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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