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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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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此,如果外嫁女及其子女
.在“妇女已经结婚,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出嫁女”原村集体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出嫁女”出嫁女儿的土地承包权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在遇到征迁中可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
出嫁女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吗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在出嫁女没有按承包户各成员的份额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之前,享有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理由如下:《物权法》第12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出嫁女有承包经营权吗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在出嫁女没有按承包户各成员的份额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之前,享有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理由如下:《法》第12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这一条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一种,属于物权。物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的效力,可以对抗权利人之外所有不特定的人,任何人都有不妨害物权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根据我国农村现行的农业承包政策的规定:“第二轮承包是在第一轮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承包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不准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按现有人口重新承包,对于因家庭人口增减发生的承包地差异,实行既不调进,也不调出的原则,即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所以,出嫁女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是承包的土地的承包主体的话,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依据政策规定其仍然享有承包主体资格。同时,《物权法》第130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第131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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